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福建师范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条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广大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风建设
第一条 学生在公开场合必须佩带校徽;仪容仪表必须端庄整洁,不穿拖鞋、背心等。
处理:在一般场合中,发现违纪者,劝其立即纠正。在上课(集中)时,一经发现违纪者,劝其立即离开课堂(会场),并要求其立刻纠正方可入课堂(会场),同时记其“迟到”。
若由此而缺席者,即按“旷课”(缺席)处理。
第二条 禁止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学院各班级学生均应在上课前五分钟进入教室。当抽查的学风督导人员进教室后,该班学习委员应主动将当天的请假单(以签有辅导员、院领意见的有效请假单为准)于开始点名前送至督导人员处,否则一律以“缺席”记处。
第三条 禁止学生上课时睡觉、看课外书,听小宝贝,大声喧哗等各种破坏学风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我院学生擅自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听报告、劳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旷课者(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第六条 测验、考查、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助作弊的学生),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督导组,坚持每天督导,每周通报一次督导情况。对违纪违规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文明创卫
第八条 宿舍卫生
1、要求学院每位同学周一至周五早上7:00之前起床,并整理好宿舍内务卫生(以挂好蚊帐、叠好被子、衣着整齐、地板保持干净、窗台窗框无尘、桌面整洁、舍员全起床为准)。
2、值日生每天打扫地板时,应把脏物倒入垃圾篓内,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口。
3、走廊必须保持干净,无积水。除垃圾篓、鞋子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扫把、衣叉、椅子等使用完必须收回宿舍,不得摆放于走廊,否则一律没收。
4、宿舍门前实行三包,垃圾应倒入垃圾篓内。
5、窗台、窗框应保持干净,并不得放、挂任何东西。
6、门前平常鞋子摆放不得超过八双,学校检查时不得摆放。
7、门、门框应保持干净,无灰尘、污迹。
8、行李架按学生事务部要求摆放整齐、统一,物品不得有积尘,箱帘布应干净、整齐。
9、天花板、日光灯不得有蜘蛛网。
10、桌子要注意保持干净,桌面除花瓶等饰物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且桌椅应按学生事务部的要求摆放,有电脑桌要摆放整齐。
11、地板要保持干净,不得有纸屑、头发等脏物。
12、床底要打扫干净,鞋子和箱子等物品应摆放整齐。
13、床脚布应保持干净、整洁。
14、被子统一为方块被,要求规范整齐,朝门口方向摆放,枕头置于被子之后。
15、校大检时,床上除被子、枕头、书架和书籍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摆放。铁槽内除书籍外,不得乱放其他物品。
16、蚊帐要求整齐、统一,并拉直。
17、床帘统一往一边拉整齐,用夹子夹好。
18、脸盆架保持干净,脸盆摆放整齐,字一律朝外。杯子、牙刷、牙膏要求摆放统一、整齐。
19、卫生间平台上洗刷用品摆放整齐,洗衣槽内不得遗留残渣,洗衣槽下摆放整齐,浴室地面保持干净,不得积水。
20、每天早上应按时开窗、开门接受检查,否则以拒检处理。
第九条 创卫督导
1、学生事务部每天早上7:00进行检查,对当天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上报辅导员。发现未起床者,第一次给予违纪登记,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并上报年级辅导员进行教育。
2、学生事务部每周三进行卫生大检查,并在次日公布评比结果。未讲明原因而拒检或未做卫生的宿舍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3、在学校卫生大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宿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4、我院同学应自觉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不许随意搬动、破坏公物。
第三章 治安保卫
第十条 周日至周四晚11:00,周五、六晚11:30准时熄灯,严禁迟归。
第十一条 每晚熄灯后,严禁学生宿舍大声喧哗,吵闹行为。
第十二条 每晚熄灯后,严禁学生宿舍出现异性逗留。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
第十四条 周一、二、三、四晚严禁住校生及公寓生擅自在外留宿(生病住院者及请假回家者除外。生病住院者事后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而请假回家者则须事先到治保部登记,否则一律按无故在外留宿论处)。
第十五条 周五、六晚需外宿的住校生及公寓生必须事先持签有辅导员意见的申请书至治保部进行登记(登记清楚至何处、何时归来、联系方法等)否则,一律按无故在外留宿论处。
第十六条 严禁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住的行为。如确需在外租房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到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报学院党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出租房手续。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非周末时间在宿舍内打牌现象。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晚自习时间(周一至同五19:00—21:30)吹拉弹唱、大声喧哗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楼内乱拉电线,使用高功率电器及偷电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抽烟、喝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参加各种非法组织。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三条 对白天无故不熄灯(包括床头灯)的宿舍,第一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重犯的宿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乱拉电线者,第一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若有重犯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辅导员进行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合规范的电脑用电布线,将责令其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者,将没收其用电器,并对使用者予以通报批评。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使用者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夜间熄灯制度,准时停电。(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周六23:30熄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心理学院。
心理学院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