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工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学生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经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实行二级财务(开支二本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每学期公布一次学生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生班级经费根据各班实际情况由各班自行收取、管理和使用,年级辅导员负责班级财务的监督,并于每学期末向全班同学公布开支情况。年级经费根据具体情况从各班班费中划拨,由专人负责管理,年级辅导员负责监督,并于每学期向全年级同学公布一次。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进行公示(详见《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于学院的各项评优评先,辅导要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并做好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按照学校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条例和学院补充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按规定做好公示,经学院分管领导严格审查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五条 认真做好毕业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及时公布就业信息,严格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班级两委初审和年级、辅导员、分管领导审核的程序,做好公示后上报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切实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条 以上各项公示时间一般为2—5天(特殊情况除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意见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党委提出。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心理学院党委。
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党委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