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学习和体育竞技水平,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学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招生政策,通过高水平运动员单独专业测试后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思想教育工作、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学院负责,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协助完成;训练和竞赛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其他有关单位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3年。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可免修公共体育课,成绩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参加日常训练的考勤、参加比赛的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每学期期末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将成绩报送给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每年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得奖励学分,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申请替代的公共选修课成绩按60分记载。获国家级及以上比赛前六名可获得8学分奖励学分,获省级比赛前六名可获得4学分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体育活动或赛前集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院及任课老师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按时返校上课、训练,若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批准请假而缺勤者,按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原则上均应参加毕业实习,若遇重大体育活动或赛前集训,学生应办理请假手续。比赛结束后两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比赛成绩给予毕业实习成绩,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单独进行,可以采取课程论文、开卷考试等多样的考核方式,具体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活动或赛前集训期间,该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试20%(学分),免试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学生必须在考前持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书面证明向开课学院、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申请,经开课学院和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重大体育活动或赛前集训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持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书面证明向开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生不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未纳入高水平运动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校体育运动员委员会推荐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赛事参赛或集训期间参照第七、九、十一条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