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教育,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条开办辅修专业的应是校本部具有招生资格的、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本科专业。相关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程、方向课程以及实践环节。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总学分40学分左右,不低于30学分。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1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报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数超过30人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聘任任课教师,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开办资格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福建师范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四)达到相关知识、能力的要求(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考核);
(五)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六)学生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的核心课程不得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申请修读。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开办学院公布下学年开设辅修专业教育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进行网络报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修读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汇总并转交开办辅修专业的相关学院。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对申请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并将通过考核、准予修读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开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缴交学费、教材费和办理听课证等相关工作,保证学生顺利修读。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办学院负责施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学籍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除执行《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予免修。
(二)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五)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办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六)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开办学院必须单独建立修读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开办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八)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无效。
(九)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获得的学分,可抵主修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不含“体育艺术与审美体验”模块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分)。
(十)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每修完1学分可在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的当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0.1分。
(十一)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截至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十二)学生具有以下情形者,其辅修资格自动中止。
1.学生因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导致主修专业学籍丧失的;
2.学生从主修专业转专业至辅修专业的。
第十五条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后,到开办学院、主修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证书发放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累计获得20学分以上(含)的,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十七条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后,可在学信网查询到辅修信息(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生获得辅修学位证书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查询到辅修学位信息(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学生能否以辅修专业参加就业(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等),以各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文、理、工科和体育类专业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人民币,艺术类专业每学分150元人民币。免修的课程不收费,重修学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报表),到财务处缴纳当学年学费和教材费(也可通过银行自动扣款),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开办学院要对已缴费的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注册。
第二十条中途退出修读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的课程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主修学院、辅修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开具的《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及原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无法毕业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辅修招生起实施,原《福建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师教〔2013〕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福清分校开办辅修专业教育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