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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师委综〔201147号)、《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师委组〔2020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察监督、安全稳定(含突发事件处理)、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基本建设、重大改革的方案、措施、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工的薪酬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五)学科建设与调整;

(六)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七)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事项;

(八)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及其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院讨论决定的人事任免及向学校推荐人选的重大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和科研平台等负责人的配备;

(二)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院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及条件、办学质量、管理服务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安排和调整。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学院的重要教学平台、科研平台的申报等,及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核;

(三)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四)专业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及原专业的停办等重要事项;

(五)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二)单笔资金采购超过5万元;

(三)重要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学院党委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一)会议成员提前提出议题,并提交学院办公室;

(二)议题提出者应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紧急事项经党政主要领导讨论后可列入议题;

(三)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四)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会议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六)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七)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八)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纪要经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审核后,存档保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执行和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各系、平台(中心)或办公室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926日起执行,之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202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