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本科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工作, 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闽师教﹝2014﹞82号)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授课教师均应按照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课表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随意缺课、停课。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老师,在征得班级全体学生的一致同意后,提前一周填写学院调课申请表(附后),详细注明调课原因,提交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调课申请单交教学秘书存档,并由教师个人在教务系统中填写调停课申请,确定调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停课。
四、教务处调停课系统批准后,由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老师补课的时间、地点,任课老师需通知学生,并按调整后的时间、地点补足相关课程。
五、调课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周,如超过一周,需先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按学校人事相关考勤规定审批。
六、如因不可抗力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紧急事件等无法及时提交申请,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分管教学副院长或教学秘书说明相关情况,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于事后向学院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确为紧急突发事件,补充办理补课手续。
七、为规范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原则上任课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2次,超出此次数的申请学院有权不予批准。
八、为保证教学纪律严肃性,预防教学事故,所有调停课申请原则上应按上述规范流程进行。若被教务处督导组查实调课或替换课程后,再向教学秘书报备的情况一律视同未报备。如发现私自调停课造成教学事故的,一经查实,按《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相关条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心理学院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