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闽师研〔2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乐观进取,在校各方面表现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恪守学术诚信,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期间学业成绩无补考或重修。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综合素质突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学业表现优秀,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校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者。

3.在创新创业、专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科研成果评选、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校级及以上奖励。

4.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就业项目。

第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0%。其中,根据评选条件第五条第八款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由心理学院另行递交名单,待到岗后另行发文表彰。

第五条 评选办法

获得以下荣誉或奖项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予以直接推荐。

1.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

2.获得“五四青年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3.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4.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在团队成员排名前五)或获得省级第一、二层次奖项(作为团队负责人)。

5.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类竞赛获得第一层次奖项者。

6.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除导师以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的,其论文在正刊发表且已被SCIEISSCICSCDCSSCIISTPISSHP收录。

7.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且受到校长嘉奖。

8.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就业项目。

(六)在评选条件第(五)条推荐后名额尚未取满的情况下依照以下条件顺序依次进行推荐,直至名额取满为止。同等条件下,奖项相同,获奖次数多的予以优先推荐。

1.获得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者,且获得“十佳研究生学术新星”“十佳研究生创新实践新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荣誉称号。

2.“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在团队成员排名第六及以后)或获得省级第一、二层次奖项(作为团队排名前五成员)。

3.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类竞赛获得第二层次奖项者(作为团队负责人)。

4.获得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再根据获奖情况依次推荐。

5.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荣誉称号者。

注:在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在符合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由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推荐,直至推荐额满。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工作于每年4-5月进行。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心理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二)心理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推荐后,报心理学院确定候选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校复核各培养单位上报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发放荣誉证书。

(四)学院将《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评选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在推荐评选过程中不按程序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取消评选资格。心理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的;

2.在择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不讲诚信,违约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