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置原则

根据学校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的要求,我院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个专业负责人,统管本专业各项工作。

二、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2.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如本专业无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可放宽为副高职称),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3.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4.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三、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3.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方面的教学及研究活动;负责归口课程教学任务安排、教材选用与建设、考试考核以及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等;

5.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

6.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

7.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四、专业负责人的聘任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学院公布拟聘专业负责人的专业名单,并进行公开招聘;

2.符合聘任条件的教师自愿应聘,由学院汇总并组织考核。

3.学院择优遴选专业负责人,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发文聘任;

4.对尚未进入本轮四级岗的专业负责人,参照本轮四级岗的标准给予发放校内津贴,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对已经进入四级岗以上的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5.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

6.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专业负责人的考核

1.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学院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没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2.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3.对在聘任期内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的专业负责人予以解聘,并按聘任程序进行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