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考核和分流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凡我院在读的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时间

(一)研究生应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后方能申请中期考核。

(二)博士研究生(直博生除外)和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从取得相应学籍后算起,下同);直博生中期考核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三)研究生因故申请延期考核的,应在延期申请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考核。具体考核时间根据研究生开题答辩时间机动调整。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情况

(二)考核采用书面考查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查采取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的形式,面试包括学生汇报和答辩两个环节。

第五条 组织和实施

(一)中期考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学院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点(领域)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一般本学科(类别)或相关学科(类别)的校内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人数5-7人,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人数3-5

(三)中期考核实施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结果

(一)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格”“不合格”。中期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延期重新考核”“不通过”三种。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者视为通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若考核专家组认为经过该生进一步努力,有可能继续完成学业的,考核结论认定为“延期重新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中期考核“不通过”:

1.思想品德不合格;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

(三)考核成绩由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确定,如遇重大分歧无法评定者,应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考核分流

(一)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二)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三)第一次考核结论为“延期重新考核”的研究生,给予3-6个月的考察期,之后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论仅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四)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或在最长修业年限前一年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终止其学业,按照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但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如适合转为硕士生培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可分流转为同一级学科(类别)之下的同一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

)博士研究生分流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时,从取得博士学籍算起的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不得超过本学科(类别)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并应及时补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课程学分和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若累计修业年限已达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则做退学处理。

(六)学院在中期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中期考核不通过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按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八条  其它

(一)研究生对考核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本办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之前的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