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通知》(师大研〔2019〕64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学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现制定心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办法。
一、选拔对象
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
2.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并获得访学单位的《接收函》或《邀请信》。
3.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4.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5.访学时间一般3-12个月。
三、资助经费
经费从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标准参阅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
四、工作程序
学院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专业小组评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择优资助的选拔方式。具体的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与发展潜能等情况择优推荐,学院将根据学科经费情况分配名额。
2.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
(2)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3)硕士、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及复印件(含口语听力能力证书);
(5)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6)近三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7)详细的访学计划书(导师签字认可);
3.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
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筛选、排序。
5.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通过,并将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报校研生院复核、确定。
6.办理研究生外出访学相关手续,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4份,邀请函(接收函)英文原件、复印件2份、中文翻译件2份,《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3份。
五、访学管理
访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 32号)执行。
1.受资助的研究生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保证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
2.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3.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4.学院及导师将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5.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内导师和学院相关负责人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6.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校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专业学术成果。
7.回校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报销批准额度内的资助经费。
8.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9.对于不按时回校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年内不再审批该生导师派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
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2019年10月31日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docx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doc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