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强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吸引优质生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但以下研究生不参加优秀生源奖学金评选:
(一)入学当年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三)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的研究生;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因“西部支教”“三支一扶”等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于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参评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科研潜力突出;
(四)符合各培养单位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一等奖学金8000元/生,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推免生不限比例,统考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3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评定主要依据:
(一)推免生
所有推免生均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统考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30%,按照以下顺序推荐名单,分专业进行名额切分)。
1.一等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双一流”高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统考生(不含独立学院)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含调剂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在各专业内的排名情况。
2.二等奖学金评审办法
(1)来源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的第一志愿报考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参考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在各专业内的排名情况。
(2)在满足(1)后还有名额的基础上,对第一志愿报考生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在各专业内的排名情况为依据进行推荐。
(3)在满足第(1)、(2)项后还有名额的基础上,对调剂考生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在各专业内的排名情况为依据进行推荐。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申请情况和实际注册报到人数,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获奖人员初步名单。名单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对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优秀生源奖学金,学校将追回优秀生源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21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