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加强校内的学术交流,拓展我院师生的学术视野,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由院级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聘请院内外专家、学者,或由院内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自主申请,面向教职工和学生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等活动。(以下简称“讲座”、“沙龙”)。

第二章  主讲人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院内外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举办讲座、沙龙、论坛,其主讲人应在拟开讲的主题领域有丰富的学识和经验。

 第四条  鼓励院内具有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或有研究专长的教师申请举办学术活动。

第三章  内容与组织

    第五条  职能部门拟举办的学院层面学术活动主题应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并将学术活动纳入学院工作计划。作为学术活动,其内容由职能部门与主讲人协商;同时,经办部门还需提交学术活动申请表,经审核后才可开讲。

    第六条  为履行职责而申请或自由申请的学术活动,其主题和内容由主讲人自选,可与本人研究课题相关,或为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问题,或本学科、本领域的学术前沿知识,力求体现科学性、新颖性和前瞻性,能够引领本院师生关注专业领域的前沿动态和热点问题,启发师生的学术思考。

    第七条  除职能部门主办的学术活动外,学院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可在每学期安排一定数量的由本院教师主讲的学术活动。自愿开讲的教师需填报学术活动申请表,于每学期开学后上交,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学术活动应由相关部门协调排定每学期学术活动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举办的各项活动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发展需要自行举办,但需填写学术活动申请表,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举办的学术活动内容原则上不与学校层面的学术活动重复,时间安排应与学校层面的活动错开。

    第九条  学术活动所需的电脑、投影、话筒等设备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做好准备。重要学术活动由主办部门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安排做好拍照、摄像及宣传报道,主办部门做好文字记录;其他活动由主办部门自行安排宣传报道、文字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  外专家主讲的讲座、沙龙、论坛,由该主办部门协调做好迎送及其他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主要利用周三下午及其他方便师生到场的时间,每次活动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求学院师生必须参加的重要活动应由主办部门安排做好考勤。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主讲人劳务报酬和宣传、交通及其他接待费用由学院专项经费列支,各系开办的讲座、论坛、沙龙等活动的相关费用从各系经费中支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应做好经费预算,根据预算支取经费。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举办学术活动的部门应在活动进行前组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听取学术活动签到册”,学术活动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活动撰写总结。

    第十四条  参与学术活动的学生应遵守纪律,收好携带的移动设备,认真听讲,按照主讲人的要求参与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