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党支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学科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按班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处或科、室设置。校办产业党支部一般按公司、工厂设置。

    党员人数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要党性强,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热心于党的工作。选出后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同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做行政工作一样计算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机关各部、处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符合条件的部、处长兼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教师党支部应带领全体党员和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

学生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况,并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具体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机关党支部应教育和督促党员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校办产业、公司党支部应保证党的各项经济政策、法规、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抓好生产、经营等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离退休党支部要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九条  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和形势教育,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帮助他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主题鲜明和形式生动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反对不正之风;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党纪做好党员失职、违纪的处分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和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精神保证。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按程序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支部委员会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工作要点,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每年应有工作总结,并向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每学期上1-2次党课(含组织党员参加由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党课),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组织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统一思想,总结工作,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新时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既交流思想,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又本着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开展相互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会议记录要完整,严格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的办法开展党内外群众评议,并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坚持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的任务,经常了解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