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各类团学新媒体账号,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学院全体在校生在学期间以班级、年级、部门或学院名义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QQ空间、抖音号、头条、知乎、哔哩哔哩等)。
第二条 以班级、年级等名义开通新媒体平台,需填写登记表由辅导员负责审核报学院同意后登记备案;以部门、协会等名义开通的,需填写登记表由分管指导教师负责审核报学院同意后登记备案。
第三条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账号名称、平台、主页链接、运营班级/部门、绑定手机/邮箱、运营人、运营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未经审核登记备案、擅自以上述名义开通新媒体平台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灌顶处理。
第五条 每个平台备案2名信息员(其中1人为绑定手机/邮箱使用者)作为实际运营负责人,负责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开通后,运营及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商业用途。对于发布内容,运营人应严格审核把关。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关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平台运营人或绑定手机/邮箱变更之前,应事先报备学院学生新闻中心,新的平台运营人或绑定手机/邮箱使用人必须为心理学院在校生。
第八条 班级、年级微博是记录大学生活、加强毕业联系、增进情感联系的有效载体。毕业以后,平台运营人应保管好平台账号和密码,严禁将平台挪作他用。对于无力运营的班级年级微博应立即销号。
第九条 协会或部门及其他学院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平台运营人或绑定手机/邮箱使用人应在毕业前及时做好账号的变更和转接,并报学院学生新闻中心。协会或部门解散改制后,账号应及时变更或销号,并报学院学生新闻中心。
第十条 运营人对账号负有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产生法律问题由账号运营人及绑定手机/邮箱使用人共同承担。对于私自变更账号名称或使用账号从事非法用途,学院将保留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